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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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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要“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为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特色和作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民间医药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的防病治病经验,不仅是中医药学形成的重要来源,而且不断丰富着中医药学的内容,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挖掘潜力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有些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经过筛选评价、科学论证,已经成为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成果,在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得到应用;有些民间方药经过研究开发,已经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加强民间医药工作,做好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和总结利用,对于丰富中医药诊疗技术手段,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将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民间医药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重视不够,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民间医药捐献相关政策不到位、渠道不够畅通。不及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民间医药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医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民间医药工作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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